{"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7-06-14-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7-06-14-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7-06-14-修正:11","立法理由":"為提升都會地區之生活品質與善良風俗，授權地方政府擁有變更殯儀館或火化場的設置地點之法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