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7-06-14-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7-06-14-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n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n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n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n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7-06-14-修正:19","立法理由":"一、明定殯葬設施規劃原則及公墓綠化面積比例。\n　　二、樹葬之作法本身即有綠美化公墓之功能，因此，為鼓勵公墓多經營樹葬，爰規定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