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7-06-14-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7-06-14-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n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7-06-14-修正:28","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墓墓基與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之議決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方式，以促進土地之循環利用，節約土地資源。\n　　二、明定存放於施使用年限屆滿，應由遺族或經營者處理及其處理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