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7-06-14-修正:5"],"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7-06-14-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設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n　　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7-06-14-修正:5","立法理由":"一、明定殯葬設施設置與經營之審議單位。\n　　二、為使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經營更具因地制宜之彈性，凡面積規模、地點距離之妥適性、公辦民營方式及合作對象之選擇，相關爭議之協處等，如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藉由專家學者及政府代表之合議制功能，將可提升殯葬設施之設置品質及經營效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