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7-06-14-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7-06-14-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n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n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n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7-06-14-修正:59","立法理由":"一、明定憲警人員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轉介承攬服務之禁止，以防公務人員與特定殯葬服務業串通勾結，損害殯葬市場競爭之公平性與自由性。\n　　二、明定殯葬業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以降低搶奪屍體之誘因。\n　　三、監察院關心殯葬業者常至意外事件發生現場搶奪屍體，變相延攬生意，曾建議於研擬殯葬管理新法時，將上開問題納入考量解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