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者，於其死亡後，經其出生地鄉（鎮、市、區）滿二十歲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於該鄉（鎮、市、區）內適當地點設公共性之紀念墓園。\n　　前項紀念墓園，以存放骨灰為限，並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n　　第一項之申請辦法及審議應備之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12","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共性紀念墓園之設置及審議規範。\n　　二、為肯定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之已故社區居民，並凝聚社區居民之向心力，共同參與社區事務，爰予明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