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辦理更新或遷移：\n　　一、不敷使用者。\n　　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n　　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n　　四、其他特殊情形。\n　　辦理前項公立殯葬設施更新或遷移，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其由鄉（鎮、市）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31","立法理由":"明定殯葬設施更新或遷移之時機及辦理更新或遷移計畫之核准或備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