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n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38","立法理由":"鑑於墳墓無論其是否依法設置，有公益理由均應遷葬。惟應限合法墳墓方發給遷葬補償費，以符公平正義原則。至於非法設置墳墓若妨礙公共建設進度，為減少政府支出成本，同時鼓勵人民自主遷葬，得發給遷葬救濟金。爰參酌各項因素修正通過本條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