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4"],"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n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n　　一、中央主管機關：\n　　　（一）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n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n　　　（三）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n　　　（四）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n　　　（五）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n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　　　（一）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n　　　（二）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n　　　（三）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n　　　（四）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n　　　（五）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n　　　（六）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n　　　（七）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n　　　（八）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n　　　（九）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n　　　（十）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n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n　　　（一）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n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n　　　（三）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n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市）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4","立法理由":"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目、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五目、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為釐清內政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政府權責之劃分，爰明定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及殯葬業務之權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