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n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47","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承攬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主管機關得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及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之禁止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減少消費糾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