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09-04-28-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09-04-28-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09-04-28-修正:68","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