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0-01-05-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0-01-05-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n　　一、冷凍室。\n　　二、屍體處理設施。\n　　三、解剖室。\n　　四、消毒設施。\n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n　　六、停柩室。\n　　七、禮廳及靈堂。\n　　八、悲傷輔導室。\n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n　　十、公共衛生設施。\n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n　　十二、停車場。\n　　十三、聯外道路。\n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n　　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其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　　依前項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設施；其設置、擴充、增建、改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n　　依第二項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0-01-05-修正:15","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條文，讓不涉及屍體處理之禮廳及靈堂視為非殯葬設施，並可單獨設置。\n　　二、至於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其設置之區域、規模，及所需遵守之相關都市計畫及營建法令，則依既有相關法令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