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0-01-05-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0-01-05-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殯葬設施得分別或共同設置，其經營者相同，且殯葬設施相鄰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n　　第十二條至前條所定聯外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n　　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之設置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0-01-05-修正:18","立法理由":"明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設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