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0-01-05-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0-01-05-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0-01-05-修正:26","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墓內劃分墓區與墓基面積之限制。\n　　二、有鑑於先進國家，例如美國之草坪式墓基僅使用八平方公尺左右之面積；日本晚期開發之墓園，其埋藏骨灰盒之墓基約三至四平方公尺，每個墓基可放置十二個骨灰盒；又如德國多特蒙德市土葬墓地平均面積在五至八平方公尺左右，均相當節約土地資源，由於臺灣土地相較先進國家更稀少珍貴，為配合提升火化進塔率及推動火化後自然葬方式，爰作墓基面積限制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