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0-01-05-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0-01-05-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0-01-05-修正:72","立法理由":"明定非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