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0-01-05-修正: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0-01-05-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一、地點位置圖。\n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n　　三、配置圖說。\n　　四、興建營運計畫。\n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n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n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n　　第一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n　　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廢止其核准，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n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0-01-05-修正:9","立法理由":"一、明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之報准與報准後之施工期限。\n　　二、為免私立殯葬設施經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之核准後，延宕過久未施工，致核准考量之條件已有變動，卻仍按舊條件施工，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發生，爰於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核准後之施工期限及得延長之期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02-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