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10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108,"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10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文移列。\n　　二、殯葬事務具複雜性與高度專業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殯葬事務相關決定前參酌各方意見較為周延；另因第十九條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亦為殯葬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修正。\n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