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n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n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n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n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0","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