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n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n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2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所在地殯葬設施之經營狀態，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核准之廢止事由。\n　　四、有關應備具之文件，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