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n　　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n　　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公墓禁葬，涉及人民使用公墓之權益，惟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更新等法定事由或公益需要，仍得予以禁葬，爰於第一項明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墓禁葬。\n　　三、禁葬公墓自不得有殯葬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n　　四、為使縣主管機關瞭解其轄內之鄉（鎮、市）管理之公墓動態，爰於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