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7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條文移列。\n　　二、按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係以傷病診治為主，醫院設置之太平間僅得處理屍體冷藏事宜。惟為避免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醫院已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資源浪費，爰增訂落日條款及酌修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