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前二條所定空間及設施，醫院得委託他人經營。自行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定明服務項目、收費基準表及應遵行事項。\n　　前項受託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除經消費者同意支付之項目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並不得有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行為。","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7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或空間，作為太平間及暫時停放死亡者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如委託他人經營者，託避免託死者家屬悲傷之際濫用其經營權而衍生消費糾紛，醫院應於委託契約明定服務項目、收費基準表及應遵行事項，爰明定第一項。\n　　三、託規三第一項受委託經營者，爰明定第二項，並規定不得有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行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