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8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條文移列。\n　　二、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並調整罰鍰上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