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八十條","內容":"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未設立管理費專戶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支出管理費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專戶收支運用資料公開與更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相關資料報經備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8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文移列。\n　　二、刪除第一項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罰則，另定於第八十一條，俾資明確。\n　　三、配合第三十五條修正，爰增列相關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