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順序":96,"條號":"第九十條","內容":"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n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9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新增第五十一條規定，增訂罰則。\n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而不將預先收取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等情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