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6-04-08-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6-04-08-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6-04-08-修正:11","立法理由":"一、文字配合前條第一項修正，並將但書之「自治法規」修正為「自治條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n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十條。\n　　三、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之距離限制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