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6-04-08-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6-04-08-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6-04-08-修正:4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本條自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