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6-04-08-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6-04-08-修正","順序":77,"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n　　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6-04-08-修正:7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繼續存放有涉及人民權益，爰提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位階，移列第一項。\n　　三、第二項規範第一項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修繕、使用年限及屆期處理之準用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