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6-04-08-修正:95"],"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6-04-08-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同。\n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6-04-08-修正:9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五條條文移列。\n　　二、配合第五十條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並並調整罰鍰上下限，另並增訂第二項罰則。\n　　三、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令殯葬禮儀服務業改善而蓄意不改善，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情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