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7-05-26-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n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7-05-26-修正:24","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