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7-05-26-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7-05-26-修正:30","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