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7-05-26-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　　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　　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　　二、舉辦祭祀活動。\n　　三、內部行政管理。\n　　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n　　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7-05-26-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文移列。\n　　二、為使管理費之收取明確，俾便殯葬設施未來之管理，爰為第一項修正。\n　　三、基於各殯葬設施之經營方式與成本不同，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由業者依其所能提供之管理內容訂定，並課予殯葬設施經營業揭露管理費相關資訊，使墓主及存放者能於資訊公開情況下選擇，爰增列第二項。\n　　四、殯葬設施之管理費係為墓主及存放者繳交專供日常管理殯葬設施之用，爰將依原條文第二項授權所訂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五條增列為第三項，以明專戶支出用途。\n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並為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