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7-05-26-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八十二條","內容":"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7-05-26-修正:8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本條所指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係指曾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費用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嗣後未繕造清冊按月交付者，因其情節較違反第三十六條從未交付者為輕，爰為本條較輕之罰則規定，俾資區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