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17-05-26-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17-05-26-修正:9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二條條文移列。\n　　二、本條規範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資格即經營殯葬服務業務之罰則，以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跨區營業未備查者之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