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n　　一、納骨灰（骸）設施。\n　　二、祭祀設施。\n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n　　四、公共衛生設施。\n　　五、停車場。\n　　六、聯外道路。\n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18","立法理由":"將第一款及第四款「設備」修正為「設施」，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