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n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移列。\n　　二、第一項除酌修文字外，第二項配合第一百零一條刪除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