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3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移列。\n　　二、配合第三條第四項新增縣（市）主管機關有核發起掘許可證明之權責規定，爰增列「縣」，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