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46,"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二","內容":"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4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針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之情形，定明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之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