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5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之動態，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酌為文字修正。\n　　三、另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之其他法人，以依其設立宗旨，既係從事殯葬服務，即屬殯葬服務業，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自適用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