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6"],"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n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n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n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n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n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6","立法理由":"一、 條次變更，由條文第五條條文移列。\n　　二、 增列禮廳及靈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