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3-12-08-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3-12-08-修正","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內容":"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n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n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3-12-08-修正:97","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七條有關刪除經營業者應就提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按月繕造清冊並交付之修正規定，刪除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並針對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規定者，定明相關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