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02","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