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0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增列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相關罰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