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設施停止營運；繼續營運者，得按次處罰。\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擴大其規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於私立醫院，處罰其負責醫師。","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1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醫療機構係以傷病診治為主，且「醫療機構設置辦法」規定，醫院設置之太平間亦僅得處理屍體冷藏事宜。醫院如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不僅為小型之殯儀館，且與醫院主要功能在於傷病診治有所不合，爰明文禁止。違反本條規定者，其性質與違法設置殯葬設施類似，爰參酌第七十三條規定增列第一項、第二項罰則，另增列第三項規定處罰對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