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零二條","內容":"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n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二條條文移列。\n　　二、依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會議決議，按委員黃昭順、張碩文等三十四人提案條文通過。依其提案說明，寺院、宮廟及教會附設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由來已久，為宗教文化之一，且多數未能依規定申請設置，二年內要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各地方政府咸認為窒礙難行，為解決寺廟附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問題，建議將該七十二條中「五年以上」刪除，最後段並改為其有損害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n　　三、本條所指修建，係原地原規模修繕或補強，不包括拆除重建。","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