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內容":"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　　二、舉辦祭祀活動。\n　　三、內部行政管理。\n　　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n　　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n　　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n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n　　管理費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n　　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n　　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41","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23-12-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