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n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5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條文移列。\n　　二、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僅殯葬禮儀服務業有置禮儀師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n　　三、配合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核發禮儀師證書，已無制定專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禮儀師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所屬殯葬禮儀服務業應遵守等之事項另以辦法規定。\n　　四、配合第二項修正，第三項酌為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