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條","內容":"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n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n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63","立法理由":"ㄧ、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文移列。\n　　二、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包括視同許可之情形）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無履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能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另並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於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範。\n　　三、基於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具ㄧ定規模，方有履行之能力，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前段移列於第二項。另為使主管機關充分掌握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動態，並俾消費者辨識及選擇合法之業者，爰增列第二項後段。\n　　四、第三項自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合併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