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n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n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n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8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文移列。\n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