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120:05120:2025-05-09-修正:9"],"data":{"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n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n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n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9","立法理由":"一、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人民依第六條第一項所提之申請案，涉及其他主管單位（機關）甚多，爰增訂第一項，以符實際行政作業時程需要。\n　　二、 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核期間及次數，避免殯葬設施申請案因故延宕過久。\n　　三、 因原規定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惟不論公立或私立殯葬設施施工過久而未完工，均會面臨社會狀況變更、都市發展變遷等情形，爰修正第三項適用主體擴及公、私立之殯葬設施。\n　　四、 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